吴强律师亲办案例
房开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
来源:吴强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8-12
浏览量:486

房开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

案件情况: 买受人于20111023日与某房开商签订了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。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。即90日内,承担购房总价款每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;超过90日后,承担购房总价款每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(该比例应不小于前项比例)。按照合同约定,房开商应该于2012731日将房屋交付使用。但是,截止20121030日,房开商才将房屋交付给我。我要求房开商承担违约责任,房开商则认为:不能按期交房的原因是由于原房屋的消防通道设计不安全,有关部门要求其进行重新设计所致,认为属于不可抗力,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;若需承担责任,也不应按上述约定承担,应当按法律规定(即房屋租金)承担违约责任。我买受人有权要求房开商承担违约责任吗?

律师认为:一、房开商仅以消防通道不安全需重新设计,作为逾期交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。

消防通道不安全、不合理不系不可抗力范围。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房开商在项目开发建设中,需取得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,施工方为合法。其在领取上述证照时,对消防通道设计的合理性应当有所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,并且设计方案需得到规划部门的审核。因此,房开商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。

二、违约责任明确、具体。

合同约定,房开商逾期90日内应承担每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,超过90日后应承担每日万元之 的违约金。虽然合同在此处并未填写,但根据格式合同的约定:“该比例应不小于第一项的比例(每日万分之十的比例)”。因此,双方对超过90日后违约金约定已经明确、具体。房开商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。若房开商认为违约金的比例过高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减少,而不应以双方未作约定予以抗辩。

法院判决:

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,依法判决房开公司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。

以上内容由吴强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强律师咨询。
吴强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43好评数2
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祥源大厦A座28楼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吴强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201*********741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贵州-贵阳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祥源大厦A座28楼